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196號
原 告 高麗萌
諸海棠
諸麗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毅軍 等人間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並於109年4月28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
、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