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世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仍於同日15時許
」之記載應補充為「仍於同日15時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犯意」、第5行「竹北市○○○路○○○○巷口時為警
攔檢」之記載應補充為「竹北市○○○路○○○○巷口時,因未
繫安全帶而為警攔檢」,及證據欄應補充「109年1月9日竹
北分局豐田派出所警員之職務報告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
險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明知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
思考力差,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
斷力障礙度升高,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
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
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其飲用酒類
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42毫克,足見其行為已生相
當之危險;惟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述現職為
水泥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於
飲用酒類後駕車於道路上致罹刑章,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本
院衡酌其尚為初犯,信其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
應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
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併審酌政府近年來已經強力宣導
不得酒後駕車、尊重他人及自己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被告
輕忽於此,猶於飲酒後騎乘機車,為使被告得以確切知悉其
所為之負面影響,促使其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
治觀念,並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知所警惕,本院認應課
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爰併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判決確定後1年
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以勵自新(若被告不履行此
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得撤銷其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家欣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988號
被告王世芳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0

居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世芳於民國109年1月9日11時許至13時許,在新竹市○○
區○○路(港南風景區)之工地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
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40分許,行經新竹縣
竹北市○○○路○○○○巷口時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4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王世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檢察官劉正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