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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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05號原告和泳實業有限公司
1號法定代理人乙○○
1號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複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崔君瑋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向陽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
丁○○甲○○上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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