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7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情形,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執行羈押,並已自96年4月2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並於96年6月19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