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7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6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