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3955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共同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以藥物方法變更體位,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起訴書被告甲○○部分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另被告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捐款新台幣十二萬元予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中縣分事務所,此有匯款收據及本院電話紀錄各一紙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三、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