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三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丁○○、甲○○等二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銘洲~B法官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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