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32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5年度除字第23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5││├──┼───────────────┼──────────────┼────┼───┼────┼───┤│00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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