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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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735號債權人台中市北區美麗殿社.法定代理人 梁文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沈國藩 、 洪木河 、 林建成 、 洪忠華 、張素琴、 陳淑華 、 陳怡伶 、 許淑珠 、 陳在莒 、 徐耀洲 、 張秀嬪 、葉姝孆、 賴素真 、 張瑞蘭 、 賴昭融 、 張桂娣 、 蔡貞 、 周淑玲 、林美雲、 許宏文 、 曾千虹 、 王靜枝 、 黃淑芬 、 范嘉翔 、 張章建國 、鄒啟璋、 王甘露 、 呂志文 、 吳正統 、 林鑫 、 謝宙達 、 歐惠美 、楊秀惠、 嚴慧媚 、 胡國容 、 李文舒 、 江富士 、 江志平 、 吳麗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請聲請人查明,若有錯誤或增減,請遞狀更正之。
㈡具體敘明請求原因事實,即聲請人所得請求之依據為何?(查據聲請狀,聲請人僅敘明台中市政府核發之補助款。
則若台中市政府有補助款給全體住戶,聲請人又有何權利得向全體住戶請求金額給付?另聲請狀載明之原因事實,不得以書狀證物代替聲請人之敘明義務。若未補正本院將以裁定駁回。)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