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蔣德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司啟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5樓非訟中心,就上開事件之請求原因事實、金額之計算方式(含計費期間、利率)為訊問,請到院代理人携帶委任狀到院,並請當庭 陳明 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如無故不到或未陳明,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