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建豐
陳堯弘 陳堯祥 陳堯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告 陳阿祥
全成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俞永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翊哲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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