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688號聲請人嘉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榮二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逢茂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陳逢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陳逢茂之住居所設於台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是支付命令應以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規定,法院應裁定駁回。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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