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8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若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AIG信用卡違約金部份約定以,應付當期應付帳款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2%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5000元等語,顯見當事人間已對違約金定有請求上限之約定,然本件聲請人就逾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