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9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卉茵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世豔
陳彥銘
一、債務人王世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彥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之其中一人,若已清償,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債務。
五、債務人如否認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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