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橋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九十三年度聲第四三三、一七二四號延展清算完結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秋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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