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魚中魚水族館即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五一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魚中魚水族館即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五一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