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10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四年度促字第一0三八二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送達代收人 郭薌芸 住台北市○○區○○路○○號十二樓債務人朱■它O住台中縣○○市○○路○段○○○○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請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時,立即核對,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B書記官楊榮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