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47號上訴人 鄭淑珍 即原告
鄭淑卿 鄭淑玲 鄭淑治 被上訴人即 鄭鶴松 被告號
鄭興松 鄭榮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家訴字第347號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336,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8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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