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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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2號
104年度訴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福禎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被告洪福島選任辯護人 陳玉林 律師被告 林志明 選任辯護人 蘇書峰 律師被告 許明煌
陳欽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第二頁主文欄第十二行「35至39」、第六頁之三之(二)第六行「35至39」、第九頁之(十)第六行「35至39」之記載,均更正為「36至39」。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第2頁主文欄第12行「35至39」、第6頁之三之(二)第6行「35至39」、第9頁之(十)第6行「35至39」之記載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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