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78號抗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洪家駿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抗告費,而本件應徵抗告費用1,000元。為此,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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