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02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盛煒 訴訟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2,543元(計算式:52萬元+46萬1,04
3元+2萬1,600元+3萬900元+110萬元=214萬2,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李珮瑜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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