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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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47號原告 鄭淑珍
鄭淑卿 鄭淑玲 鄭淑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被告 鄭鶴松
鄭興松 鄭榮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0二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鄭鶴松、鄭興松、鄭榮松因處理原告鄭淑珍、鄭淑卿、鄭淑玲、鄭淑治對於被繼承人 鄭順河 、 鄭康捫 遺產繼承事宜涉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刑事庭審理後以103年度易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然檢察官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分案審理,該案審理結果事涉原告等就被繼承人鄭順河、鄭康捫遺產之遺產是否業已拋棄繼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