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素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惠蘭德益 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33,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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