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許瑜容律師 劉新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5年度偵字第13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嫌疑重大,且共犯均未到案,有事實足認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於民國95年6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5年8月14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雖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原因,惟重罪羈押原因仍在,且考量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質甚重,為保全被告以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王琁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