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在監執行中,於民國95年9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2月7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