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詐欺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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