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拾伍年玖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6月5日執行羈押,羈押中於95年7月4日借執行本院95年簡字1916號竊盜案件科處拘役20日,於同年月23日執行完畢後,由本院自95年7月24日接續執行第1次審理中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年95月9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
2月(被告自95年6月5日至95年7月4日、自95年7月24日至95年9月22日,分別羈押29日、61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紀凱峰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