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宗穎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宗穎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宗穎(所涉酒後騎車之公共危險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晚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中山路方向行駛,於同日晚11時29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號前,本應注意分向限制線(即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時,係雙向禁止超車不得駛入來車車道內,並應遵行在車道內行駛;汽車超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而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有 劉庭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長江路同向行駛至上開路段,郭宗穎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逆向跨越雙黃實線,自來車車道駛入上開路段,且未與同向車輛保持適當間隔,自告訴人劉庭伊左側超車時,不慎碰撞劉庭伊騎乘之機車左側,致劉庭伊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髖骨挫傷、左側大腿挫傷、左側手部挫傷、左側上臂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駕車不慎致劉庭伊受傷部分,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至被告於涉過失傷害後,駕車逃逸,另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庭伊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陳俐文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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