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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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修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修輝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日,乃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
593號裁定觀察、勒戒執行前,本案亦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予以簽結在案,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施用之時間,乃
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593號裁定觀察、勒戒執行前,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見毒偵字第7343號卷第75頁,毒偵字第727號卷第53頁),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附表┌───┬─────────┬───────┬──────────┐│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甲基安│2包(含袋合計毛重│甲基安非他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非他命│1.96公克,因鑑驗取││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用0.0042公克)││(見毒偵字第7343號卷│││││第75頁)││├─────────┼───────┼──────────┤││1包(含袋毛重0.46│甲基安非他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克,因鑑驗取用0.││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0032公克)││(見毒偵字第727號卷│││││第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