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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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550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86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86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27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276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業於108年10月31日為寄存送達,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00月00日生效。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李瑜娟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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