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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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18號聲明人 王宗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80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王宗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聲請再議及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蔡新毅法官莊松泉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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