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58號抗告人徐岳兼法定代理人 張培倫
徐敏健 抗告人 享岳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培倫上列抗告人因與 陳雅芬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0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張競文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