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自字第14號自訴人伸運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自訴人阡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自訴代理人 郭明仁 律師被告乙○○被告丁○○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定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第六法庭審理。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深淵法官莊秋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