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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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3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盧永和律師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