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26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彭昌明
相 對 人  彭玉珍
相 對 人  彭冬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並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
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10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並回復原狀,相對人
住所地分別在高雄市左營區、新北市新莊區、高雄市鼓山區
,不動產所在地則在高雄市左營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第10條第2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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