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麻藥等案件,因定應執行刑,經本院88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85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85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另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毒品等案件,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減字第3930號裁定(本院85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489號、本院89年度上訴字第224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於88年3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65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