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1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顏潤楨
       李湘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3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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