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1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顏潤楨
李湘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3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