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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