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22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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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225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洪子杰 (原名: 洪有澤 、洪有澤原名: 洪子傑
訴訟代理人  王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81,610元,業據
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還款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
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各影本1份為證。為此,依信用卡使用契約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1,610元,及自民
國(下同)9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
算之利息,被告到庭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俱不爭執,惟以目
前經濟困難無力清償等語置辯,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執行之問
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
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是
本件原告之請求,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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