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 洪碧鈴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被告 楊正吉 訴訟代理人 楊林月娥 被告 楊景松
陳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及被告楊正吉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面積23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原告應補償被告楊正吉新台幣2,258,133元。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面積474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119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11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朱、楊景松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丙部分面積23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正吉取得。
被告楊正吉應補償原告新台幣2,268,552元;被告楊景松應補償原告新台幣85,328元;被告 陳朱應 補償原告新台幣131,273元。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楊景松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彰化縣○○鎮○○段○○○○○○○○號二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合計712平方公尺,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事由,兩造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而且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請求依附圖甲案分割。
三、被告之陳述:㈠被告楊正吉陳稱:原告占用被告之土地,不願意與原告交換土地,請求依附圖乙案分割等語。
㈡被告 陳朱陳 稱:同意原告分割方案等語。
㈢被告楊景松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以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復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共有物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經查,有關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附圖甲、乙方案均採原物分割,而甲案採互換土地類似合併分割方式,共有人分得區塊完整,且符合共有人占有使用現狀,乙案則二地號各別分割,造成土地細分,不利將來建築使用,且原告房屋無法完整保留。本院審酌認附圖甲案,較符合兩造之利益及公平之原則,應為可採,爰諭知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3項所示。
六、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依附圖甲案分割結果,因兩造分得土地之位置、面積,與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尚有差距,依上揭說明,自應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之規定,互為補償,始符公平。本件兩造應互為補償之金額,經本院送請威名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兩造應相互補償如主文第2、4項所示,有估價報告書可稽,應屬適當可採。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表:(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編││應有部分之比例│││共有人├───────┬───────┤│號││478地號負擔訴│481地號負擔訴││││訟費用3分之1│訟費用3分之2│├─┼────┼───────┼───────┤│1│楊正吉│54分之8│54分之23│├─┼────┼───────┼───────┤│2│洪碧鈴│540分之460│540分之178│├─┼────┼───────┼───────┤│3│楊景松│0│540分之52│├─┼────┼───────┼───────┤│4│陳朱│0│54分之8│└─┴────┴───────┴───────┘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