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0號及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永溪┌───────┬─────────┬────────────┐│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002││├───────┼─────────┼────────────┤│第一審送達郵資│433│原繳390元,補郵43元│├───────┼─────────┼────────────┤│第一審測量費│4,000││├───────┼─────────┼────────────┤│第一審差旅費│775││├───────┼─────────┼────────────┤│本件送達郵資│102││├───────┼─────────┼────────────┤│合計│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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