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九號
具保人 賴建榮 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賴建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賴建榮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並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免除被告之羈押,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見原審卷第五一頁)。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經傳喚、拘提無著,有台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函在卷為憑,應認被告已經逃亡,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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