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英瀚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徐英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徐英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法官盧彥如
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