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審交聲字第50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李忠興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日期,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均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除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關於管轄之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聲明異議案件繫屬於法院時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司法院第二廳民國74年7月17日(74)廳刑一字第550號函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忠興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貨車違規之行為地在臺中市,此有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6份在卷足憑,復為異議人所不爭執。而異議人於100年
8月23日向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對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處分均具狀聲明異議,本院則於100年8月30日經原處分機關函轉而收受上開異議狀,異議人斯時之戶籍地設在新北市○○區○○路634之9號13樓之1、現居地則在臺北市○○區○○路二段97之1號5樓等情,有異議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100年8月26日中監投字第1000011093號函蓋有本院100年8月30日收文章各1份、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處分之聲明異議狀上蓋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100年
8月23日總收文章及載有異議人現居地址6份附卷可參。㈡綜上,無論異議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地、居所地、所在
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亦無證據證明異議人於提起本件異議時,其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案件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並將本件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處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表:
┌─┬──────┬────┬────┬────┬────┬────┐│編│裁決日期及處│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處罰法條│處罰主文││號│分案號││││││├─┼──────┼────┼────┼────┼────┼────┤│1│民國97年8月│95年12月│臺中市安│在禁止臨│道路交通│罰鍰新臺│││29日(處分案│31日15時│順東五街│時停車處│管理處罰│幣(下同│││號:投監四字│38分││所停車│條例第56│)1,200│││第裁65-GQ710││││條第1項│元│││1008號)││││第2款││││││││││││││││││├─┼──────┼────┼────┼────┼────┼────┤│2│97年10月7日│96年7月│臺中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處分案號:│16日17時│港路│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元│││投監四字第裁│20分││所停車經│條例第56││││65-1G0000000│││催繳不依│條第2項││││號)│││規定繳費│││├─┼──────┼────┼────┼────┼────┼────┤│3│97年10月7日│96年7月│臺中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處分案號:│17日8時│港路│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元│││投監四字第裁│9分││所停車經│條例第56││││65-1G0000000│││催繳不依│條第2項││││號)│││規定繳費│││├─┼──────┼────┼────┼────┼────┼────┤│4│97年10月7日│96年7月│臺中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處分案號:│18日18時│港路│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元│││投監四字第裁│22分││所停車經│條例第56││││65-1G0000000│││催繳不依│條第2項││││號)│││規定繳費│││├─┼──────┼────┼────┼────┼────┼────┤│5│97年10月7日│96年7月│臺中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處分案號:│19日8時│港路│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元│││投監四字第裁│10分││所停車經│條例第56││││65-1G0000000│││催繳不依│條第2項││││號)│││規定繳費│││├─┼──────┼────┼────┼────┼────┼────┤│6│97年10月7日│96年7月│臺中市○○○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處分案號:│27日16時│港路│費停車處│管理處罰│元│││投監四字第裁│43分││所停車經│條例第56││││65-1G0000000│││催繳不依│條第2項││││號)│││規定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