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446號原告 林睿晨 被告 詹伃萍
呂青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9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詹伃萍、呂青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90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