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59號原告 張佳瑜 被告 洪尚緯
鄭卉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參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參拾參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捌仟陸佰元,尚不足伍仟陸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鴻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