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救字第1號聲請人 鄭偉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亞蕎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140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0條、第113條及民事訴訟費用法第30條,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支付命令應徵聲請費用僅為500元,且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並未提出陳述或能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有關聲請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例如同居之親屬亦屬無資力等),而不能使本院信其無資力支出本件之督促費用。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