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父母別居之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486號抗告人 朱哲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雙潔 間父母別居之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