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11號上訴人 葉家麟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亭宇 律師 林冠廷 律師 許依涵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峯 律師被上訴人 廖梓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
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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