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黃貴凰 被告 陳學凱
高永錡 葉冠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